全省各设区市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通过省级验收

2017-12-25 11:23:58浏览次数: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在中央作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一周年之际,2017年12月22日,全省13个设区市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均通过了省级验收。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按照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河长制建立的各项工作。为保证河长制建立工作的进度和质量,2017年8月,省河长办出台了《江苏省河长制验收办法》,明确了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其后,结合水利部、环保部对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中期评估的相关要求,超前谋划、周密安排验收工作。10月31日,印发《关于做好全面建立河长制省级验收和国家中期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对各地迎接省级验收作了进一步部署。编制了《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省级验收工作方案》,并由省副总河长审定。

各设区市在完成市本级的验收自查和对所辖县(市、区)的验收基础上,陆续向省河长办提出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省级验收申请。为确保验收质量,我省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省级验收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11月1日起,省河长办预验收工作组,对各设区市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开展预验收,预验收覆盖各设区市所辖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条村级河道,预验收结束后,省河长办书面发出《预验收意见》。至 12月8日,省级预验收完成。预验收期间,共现场抽查了178个河长办办公场所,实地查看了232处河道管理和保护现场,查阅了4500多卷河长制台账资料。

在确认各地对预验收意见与建议进行了落实和完善后,省河长办开始对全省13个设区市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省级正式验收。12月4日,省河长办主任、省水利厅厅长陈杰带队对宿迁市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省级验收,省河长办3位副主任参加了验收会议。其后,由省河长办副主任分别带队,对12个设区市进行省级验收。

全省对各设区市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省级验收情况表明,我省乡镇以上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部出台,各级总河长均由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县乡村4级河长全部到位,市县乡3级河长办实体化有序运转,河长制相关的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市县乡3级的考核、督察、验收、会议、信息报送、信息共享等6项制度全部出台。河长公示牌规范设立,河长认河、巡河、治河、护河工作全面开展,一河一策、信息化建设等基础工作扎实推进,督察考核评估有效落实,河湖管理和保护成效不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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